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东北大学全体师生重要回信精神,努力为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东北大学章程》《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体师生重要回信精神实施方案》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合作不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科研项目合作、劳动人事、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践及就业、采购、捐赠、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类合同,以及学校授权和批准的专门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核;优势互补、注重实效;平等公开、互惠互利;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实施。
第五条学校支持各部门积极开展合作交流,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发展,服务地方建设,扩大学校影响。
第六条未经学校授权和审批,任何部门、学院(部、实验室)或个人不得以东北大学或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国内合作协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合作发展委员会(服务东北全面振兴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学校对外合作发展和服务东北全面振兴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实行重大专项审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九条办公室和对外联络与合作处是国内合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全国范围内各层面的合作事项推进、组织协调校内相关部门,主动为各部门推进合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地区综合性合作对接,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国内除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地区之外的综合性合作对接。
第十条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推进本领域内合作事项,是拓展本领域对外合作的主责部门。
校长办公室负责与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的综合性沟通,负责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工作。
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交流、挂职,毕业生选调等工作。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综合性学科交叉平台建设、对接省市政府落实一流大学建设支持政策等。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区域发展产业链条梳理对接、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等科技方面的合作,综合性协会、学会的全面对接,指导各职能部门在协会、学会的二级分会任职。
研究生院负责创新型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培养、中组部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面向区域重点企业联合研究生培养及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负责非学历教育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指导继续教育学院拓展教育培训等。
人事处[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育,推动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
对外联络与合作处负责与校企事政友的综合性合作对接。
计划财经处负责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对接省市政府、企业等落实经费支持。
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招聘就业指导服务与管理,推动就业市场开发,引导毕业生在东北地区高质量就业等工作。
东北振兴研究中心承担东北振兴政策研究和咨政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实验室)可以是国内合作的主责部门。
第三章 合作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协议分级分类
(一)全面、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对象一般为东北地市级政府及以上,其他区域原则上省(直辖市)级政府、副省级市政府、省会或区域中心城市政府,央企、重要国企、上市公司、重要民企(独角兽、瞪羚、小巨人、隐形冠军等)及对学校发展提供重大支持的校友企业,双一流高校等,学校可以与对方签订全面、战略、框架协议。
(二)产学研综合性合作协议。合作对象未在前述(一)范围的,且合作事项涉及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多领域合作的,学校可以与对方签订产学研综合性合作协议。
(三)单一业务领域合作协议。仅在某单一业务领域与学校开展合作的,学校可以与对方签订某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机制和职责、合作时限等,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合作协议的发起与审核
(一)战略、全面、框架合作协议原则上由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发起,也可由主责部门发起,主责部门发起前应按照地域报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审核。协议应先征求校领导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产学研综合性合作协议原则上由主要合作领域的主责部门发起,发起前应按照地域报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审核。合作业务相对均衡,难以确定主要合作领域的,也可以按照地域分别由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发起。
(三)单一业务领域合作协议由主责部门发起,如主责部门为学院(部、实验室),协议须报主要合作业务归口的成员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合作协议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协议文本、征求跨部门意见、报政策法规办审核、完成协议签署等工作。
第十六条合作协议签署后由发起部门进行任务分解,形成任务清单,报办公室、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备案,各成员部门需主动对接合作内容,推进合作事项达成。
第十七条所有合作协议按照地域区分,由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发展处备案。
第十八条所有合作协议到期前半年,要对合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发展处。
第十九条办公室、对外联络与合作发展处负责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一定数量合作协议推动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合作情况全面总结及日常抽查结果将作为续签与否的参考。
第四章 合作共建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共建合作机构分为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
第二十二条实体机构由合作协议发起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可行性论证,报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再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体机构应制定章程,明确机构设立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明确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制定人财物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虚体机构原则上挂靠校内某一部门,不额外增加人员和经费,报办公室或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作共建机构须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提供年度合作内容和进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合作协议管理须遵循《东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作发展委员会(服务东北全面振兴委员会)负责解释。
